关于印发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评估工作文件的通知
物联评估字〔2015〕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流与采购(物资)协会(学会),各会员单位、各相关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规范》(GB/T31300-2014)已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宣贯国家标准,并依据国标和2013年11月1日起实施的行业标准《质押监管企业评估指标》(SB/T 10979-2013)开展评估工作,我们对现行的质押监管企业评估系列文件进行了补充和调整,现将重新修订的《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评估办法》、《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评估机构及审核员管理办法》、《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评估审核员行为守则》、《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评估申报与审核办法》、《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评估复核工作实施办法》、《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评估收费办法》、《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评估劳务费管理办法》七个文件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物联评估字〔2014〕43号文废止。
二○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抄送: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中国银行业协会。
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规范》GB/T 31300-2014国家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质押监管企业评估指标》(SB/T 10979-2013)标准,促进动产融资健康发展和监管企业的转型升级,按照自愿、公平、公正的规则,开展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评估工作,特制订本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
第二条 按照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的基本条件、设备设施、作业条件、组织管理水平、诚信情况五大类42个子项指标进行评估。评估实行百分制,满分为一百分,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的企业为不适合从事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或质押监管业务,不予评估。
第三条 参评企业综合得分从100分至60分为AAA 、AAA- AA+、AA、AA-、A+、A、A-八个级别,分级规则如下:
综合得分:100分以下至95分(含)——AAA
95分以下至90分(含)——AAA-
90分以下至85分(含)——AA+
85分以下至80分(含)——AA
80分以下至75分(含)——AA-
75分以下至70分(含)——A+
70分以下至65分(含)——A
65分以下至60分(含)——A-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评估工作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负责组织,为更好的推动评估工作,发挥行业内企业、专家和协会的作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设立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评估委员会。委员会由9-11名委员组成,委员来自行业协会、企业、院校的专家。
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评估委员会职责如下:
1.审议《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规范》、《质押监管企业评估暂行办法》。
2.指导担保存货管理、质押监管企业评估,审核评估结果。
3.研究解决评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检查指导评估办公室的工作。
第五条 为保证担保存货管理、质押监管评估工作的正常运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设立担保存货管理、质押监管评估工作办公室,负责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保存货管理、质押监管企业评估工作办公室职责如下:
1.宣贯标准,为企业答疑。
2.受理企业申请,并整理申请材料。
3.对材料进行初审与核查。初审合格者报评估委员会。
4.组织到企业现场查验。
5.组织评估会议。
6.发布评估结果和发放评估证书。
7.处理相关投诉。
8.培训审核员、办理评估工作日常事务。
第三章 评估材料和评估程序
第六条 企业评估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监管场所产权证(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
5.企业近期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以上文件均为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6.管理体系资质证书。
7.保存货管理及企业监管部门设立的文件、人员任职的文件、上岗培训的证明(企业和社会培训)。
8.保存货管理或监管业务有关制度。出入库制度、监管制度、单证制度、安全制度、巡查制度、合同管理制度、仓储信息制度、风险控制预案。
9.信用记录。行业组织、相关部门、权威性中介机构、金融机构颁发的信用证明材料。
10.申报企业认为可以佐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评估程序:
1.申报企业领取或网络下载评估申请表表,如实填写。
2.评估申请表连同申请材料寄送到评估办公室。
3.评估办在收到申请表后一周之内进行初审,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
4.现场评估。评估办根据企业的申报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现场评估。需要现场评估的,由评估办下达评估计划并组织评估组现场评估。现场评估的内容为:查验货物存放、监管条件、监管环境、作业及监管设备设施。
5.上述工作完成后,将评估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一并报评估委员会的委员审阅后投票表决评估意见。
6.召开评估委员会会议。质押监管企业评估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会议时,会议可以召开。出席会议的委员三分之二赞成的,评估结果有效,否则无效。
7.通过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评估委员会审核的企业将在中物联网站和其他媒体上公示。公示结束后,所有通过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名单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发文向社会通告并抄送相关金融机构。所有通过评估的企业获得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颁发的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评估费用
第八条 在收到评估办受理通知后,参评单位需缴纳10000元人民币评估费,主要用于评估工作中的办公费、审核费、公告费、牌匾证书费等。
第九条 需要现场评估的,参评企业需担负审核员的差旅费用。
第五章 监督、保密#p#分页标题#e#
第十条 欢迎社会各界对本项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发现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行为可以向主管部门或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举报。
第十一条 工作中涉及参评企业的信息,评估机构和评估工作人员有责任为企业保守秘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属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评估机构及审核员管理办法
一、依据《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规范》GB/T 31300-2014国家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质押监管企业评估指标》(SB/T 10979-2013)标准以及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评估办法》,为保证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评估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特制定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评估机构及审核员管理办法。
二、根据评估工作的需要,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设立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评估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中物联评估办)。中物联评估办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统一领导下,负责日常评估工作。为方便企业申报,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授权,在条件具备、担保存货管理或质押监管业务较为频繁的地区设立地方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评估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评估办),负责授权区域内评估标准的宣贯、推广、评估前期辅导、申报受理等工作。
三、为保证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评估工作的顺利实施,评估工作将由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评估审核员(以下简称审核员)执行。
四、审核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良好的道德修养、物流专业素养,无不良犯罪记录;(二)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经评委会认定具有企业评估审核能力的人员;(三)从事过企业评估工作;(四)熟悉并了解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业务的流程,业务要点;(五)必须由所在地方的评估办推荐方可取得。
五、中物联评估办统一负责全国审核员的培训、管理和聘用。对符合条件的审核员聘用前由中物联评估办统一培训。经培训合格者,发给审核员证书。中物联评估办对聘用的审核员进行业务再培训,培训方式包括组织研讨会和企业现场评估等。
六、审核员工作职责如下:
负责标准的宣贯、推介、答疑;负责企业申报材料的受理、分类、建档;企业和审核员信息网络的建立、管理和服务;联系派遣评估组前往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评估;直接参与评估审核工作,起草企业现场评估报告。
七、地方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评估工作办公室的工作费用及审核员劳务费的分配及支付方式见《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评估收费办法》和《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评估劳务费管理办法》。
八、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担保存货管理质及押监管企业评估申报与审核办法
依据《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规范》(GB/T 31300-2014)国家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质押监管企业评估指标》(SB/T 10979-2013)标准,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在行业内开展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评估。企业依据下列条款参与评估。
一、参与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评估的企业,按照“自检-申报-初审-再审-现场评估-审定-公示-通告”的程序进行。
二、企业申报具体程序如下:
(一)自检。申报企业首先对照《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规范》、《质押监管企业评估指标》标准中的具体指标进行自检,符合标准者可准备申报。
(二)申报。企业到企业注册地的地方评估办领取、填写《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评估申请表》,也可直接登陆中国物流采购联合会官网的企业评估栏目上下载《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评估申请表》进行填写。企业按要求将《申请表》连同下列申报材料报送地方评估办,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域内无地方评估办的可直接报送中物联评估办。申报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评估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6、企业自有监管库分布清单(面积、地址、联系人、电话)及证明材料(房产、土地证等);7、企业租用监管库分布清单(面积、地址、联系人、电话)及证明材料(租赁合同等);8、银行信用等级证明(复印件);
9、ISO9001:2008质量认证证书(复印件);
10、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11、所有材料真实性的自我声明。
(三)初审。中物联评估办和地方评估办均可受理企业申报,企业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地方评估办(中物联评估办)初审,地方评估办(中物联评估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申请企业,向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地方评估办将初审通过后的申请材料报中物联评估办。
(四)再审。中物联评估办对通过初审的材料进行再审。再审通过后,中物联评估办将组织评估组现场评估,对申报企业下达评估计划和评估任务通知书。
(五)评估准备。中物联评估办在现场评估的数日前将评估计划、评估组成员名单通知申请方,并确认其对人员组成是否有异议。并告知申请方现场评估所需材料、流程、申请方参会人员。评估组成员不得与申请方有组织上、经济上的关系。
评估组的职责是审核申请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评估组应预先熟悉申请方的相关材料,做好评估文件的准备。
(六)现场评估。评估组现场评估包括:1、听取企业相关情况介绍;2、监管库现场作业检查,按照评估表评估计分,多个监管点的,由评审组随机抽捡;3、查验相关材料原件和提取佐证材料;4、评估组讨论、编写评估报告;5、向申请方报告评估结果;6、听取申请方的说明和答疑。
现场评估要点:现场评估时评估组长要及时完成现场评估报告及相关附件提取,评估组对提取的材料要做完整性检查,提取的材料均加盖申请方公章,与申请方履行交接手续。现场评估结束后由评估组所在地评估办将现场提取材料及现场评估报告邮寄至中物联评估办。
(七)中物联评估办对已完成现场评估企业的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内容包括:现场评估组的公正性、材料提取是否齐全,评估报告的准确性、有无违规情况等。
(八)审核。一个阶段的评估工作完成后,中物联评估办向定期召开的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评估委员会提交本批次的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评估报告,将本批次的担保存货管理及监管企业材料交由评估委员会审核。
(九)公示。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统一提交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
(十)通告。通过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名单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通过网站、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发布通告并抄送相关金融机构,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同时向通过评估的企业颁发证书、牌匾。#p#分页标题#e#
三、企业评估审定等级标准及有效期
(一)经过评委会审定程序后,达到申报等级的参评企业给予评估等级的批复,并授予相应的评估等级证明,等级标准划分
AAA ——100分以下至95分(含);
AAA- ——95分以下至90分(含);
AA+ ——90分以下至85分(含);
AA ——85分以下至80分(含);
AA- ——80分以下至75分(含);
A+ ——75分以下至70分(含);
A ——70分以下至65分(含);
A- ——65分以下至60分(含);
未达到上述申报等级的企业不予批复。
(二)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评估资质有效期为三年。
四、复核制度。
对通告核准的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由中物联评估办统一安排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复核的企业将视为放弃资质。复核工作的具体要求见《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评估复核工作实施办法》。
五、投诉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质押担保存货管理及监管企业评估工作建立社会投诉机制,对通告核准的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的服务水平实行社会监督,中物联评估办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网站上公开投诉电话、电子邮箱。中物联评估办统一负责处理社会投诉,凡服务水平达不到标准要求或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将取消其资质并向社会通告。
六、保密原则
对申报企业所提供的申报材料、数据,评估方有责任保守机密,未经受评估方书面许可,评估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七、评估纪律
中物联评估办和地方评估办有责任对评估工作进行全程监管,对派出的评估组和评估审核员进行监督。评估组或评估审核员凡在评估审核期间发生违反评估审核员行为守则或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评估审核工作行为的,中物联评估办将立即解散该评估组或撤销违规审核员资格。被撤销审核员资格的,不再聘其从事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评估工作。
八、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评估审核员行为守则1、严格遵守评估标准与审核程序,不得以任何方式降低或修改;2、不得向参评企业提供评估咨询;
3、未经参评企业的允许,严禁泄露参评企业的任何参评信息与商业秘密;4、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受参评企业给予的回扣、礼品或其他好处;5、不得要求参评企业提高食宿接待标准;
6、不得向参评企业提出评估审核工作以外的任何要求;7、不得以质押监管企业评委会、中物联评估办和地方评估办名义从事任何与评估审核无关的工作或活动。
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评估复核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规范》(GB/T 31300-2014)国家标准以及商务部《质押监管企业评估指标》(SB/T 10979-2013)行业标准,保证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评估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和持续性,并动态反映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的发展变化情况,依据《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评估办法》和《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评估申报与审核办法》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质押监管企业的复核期自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发布通告之日起计,每三年复核一次。
第三条 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评估复核工作,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组织领导,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评估委员会审核指导,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评估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中物联评估办)组织实施,各地方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评估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评估办)依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授权范围开展工作。
第四条 进入复核期的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应在接到复核通知两个月内向地方评估办递交复核申请。
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递交复核申请时,应依据《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与评估指标》标准进行自检,填写并提交《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评估复核申请表》(以下简称《复核申请表》)及附件材料。
第五条 地方评估办自收到企业递交的复核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复核初审工作并将意见报中物联评估办;中物联评估办对复核申请进行再审。
第六条 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复核环节需进行现场评估,由中物联评估办批准并下达现场复核计划。
第七条 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通过复核评估后,中物联评估办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评估委员会审核,其结果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统一向社会通告并抄送相关金融机构,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向通过复核的企业颁发牌匾和证书。
第八条 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由于业务变动、内部合并重组、组织机构调整等原因不能如期进行复核评估的,应提出延期复核的书面申请,报地方评估办和中物联评估办。申请延期复核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 进入复核期的企业逾期未提出复核或延期复核申请的,将视为自动放弃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资格,经中物联评委会审核批准后,原有企业资质失效,其结果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向社会正式通告并抄送相关金融机构。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评估收费办法
依据《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规范》(GB/T 31300-2014)国家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质押监管企业评估指标》(SB/T 10979-2013)标准,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在行业内开展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评估工作,为维护评估工作体系运行,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收费办法。
一、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通过提供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评估服务,在企业自愿原则基础上经协商,向申报企业收取相应费用。
二、收费项目为评估申报费和审核公告费。
三、评估申报费主要用于支付处理企业申报材料工作中发生的费用,包括系统运行、电话、传真、资料、档案保管等。审核公告费主要用于审核和公告工作费用,包括专职审核员、兼职审核员劳务费、技术专家顾问费、评估办房租水电费和办公费、媒体公告费、证书牌匾工本费等。
四、收费标准与缴纳。评估申报费和审核公告费合计收费10000元人民币,申报企业在现场评估完成后,依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评估工作办公室下达的收费通知缴纳。
五、对地方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评估工作办公室推荐并初审的企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按实际评估的企业数量,从收取的费用中按25%的比例向地方评估办支付工作费用。
六、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的复核费用,按每次6000元人民币收取。#p#分页标题#e#
七、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评估劳务费管理办法
为做好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评估工作,调动评估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保障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财务和税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评估是一件十分严肃的工作,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机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拉赞助。
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评估工作办公室根据工作量和时间占用量,向从事现场评估工作的审核人员发放一定数量的劳务补贴费用。
三、评估工作劳务费发放对象是取得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审核员资质的人员。
四、评估工作劳务费从参评企业缴纳的费用中支付,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统一发放。
五、评估工作劳务费的发放标准。评估组员每人每天300元人民币,评估组长每人每天375元人民币。
六、评估组食宿及交通费用由所评企业实报实销。评估组评估企业时间为一天。
七、评估工作劳务费发放实行实名制。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企业评估工作办公室会同财务部门共同实施。
八、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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