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准许国内航运企业在补办新增运力核准手续后购买弃船(客船除外)投入国内营运。享受此项优惠措施的对象为2009年3月31日前开工建造的船舶,优惠措施期限为2010年12月31日。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局长宋德星表示,这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帮助航运企业和船舶制造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维护国家全局利益,有利于促进我国船舶工业振兴和国内航运业长远发展。 据了解,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航运市场低迷,船舶工业也受到了较大程度冲击。部分国内外企业或个人因资金紧张等原因而放弃了在国内船厂订造的船舶,出现了弃船情况。由于这些弃船处于在建状态或已经建成且船价较低,部分国内航运企业看到了这个机会,拟购置弃船投入国内航运。 宋德星说,在当前国内航运市场需求不足的情况下,航运企业购买弃船投入营运会对市场造成一定压力,也与市场准入管理程序不完全一致。但有利于航运企业降低成本,减轻国际金融危机和航运市场低迷的双重影响,增强应对当前困难局面的能力,有利于成长型航运企业的长远发展。同时也符合国务院《船舶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相关精神,有利于国内船舶制造企业盘活资产,有助于其应对危机。 宋德星还解释说,此项优惠措施未包括客船,主要基于国内水路旅客运输市场容量因素,应严格控制运力增长,且现有弃船中也基本不涉及客船。同时为防止低质量船舶因为这项措施进入国内航运市场,对购买国外船东在国内船舶企业建造的弃船,参照购置进口船的要求,规定需经过中国船级社检验后方能投入国内营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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