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应链、供应链管理与供应链金融
(一)供应链与供应链管理
1.概念
供应链是指从采购原材料开始,制成中间产品以及最终产品,最后由销售网络把产品送到消费者手中的将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直到最终用户连成一个整体的功能网链结构。
供应链管理是指面向供应链的生产组织模式、企业生产运行管理方式、商品流通方式以及企业间的合作方式。
2.供应链管理的特点
(1)是集成化的管理模式。供应链管理采用了集成化的思想和方法,一是供应链管理是对链内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集成管理;二是供应链管理将链内所有节点企业集成为一个整体,实现采购、生产及销售的全过程管理。
(2)以最终客户为经营导向。无论构成供应链的节点的企业数量的多少,也无论供应链节点企业的类型、参次有多少,供应链的形成是以最终客户或最终消费者需求为导向。
(3)链内节点具有动态调整特点。供应链内企业都是在众多企业中筛选出的合作伙伴,合作关系是非固定的,随供应链经营导向、服务方式的变化而变化,处于一个动态调整过程中。
(4)链内管理具有复杂性特点。部分供应链是跨国(地区)和跨行业的组合,各国的国情、政体、法律、风俗等存在较大差异,经济发达程度、物流基础设施、物流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等也有较大不同,链内管理较为复杂。
3.供应链管理的作用
(1)有利于升企业综合实力。信息化时代企业间的竞争已演变为供应链间的竞争。重视和加强供应链管理,与链内合作伙伴进行资源优势互补,有利于企业提升市场响应速度、更好满足市场需求;有利于企业缩短经营周期、节约交易成本、提升经营效益,加强企业的竞争力和综合实力。
(2)有利于降低社会总成本。链内企业通过信息共享,形成双赢关系,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降低社会总成本,提升企业、供应链及全社会效益。
(3)有利于促进信息技术的应用。现代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是供应链管理的必要手段,有利于供应链内信息流、物流与资金流等资源的传递与集成,提升供应链的整体运行效率,更高效地满足市场需求。
(4)有利于推动现代生产方式发展。供应链管理是依据现代生产方式产生和发展起来的,随着供应链管理理论与实践的不断深入,以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为中心、以信息技术为手段、以现代化物流为衔接、 以供应链金融为辅助,实现全球化供应链采购、生产和销售的新型生产模式不断完善,进一步推动了现代生产方式的变革与发展。
(二)、供应链金融
1.概念
供应链金融是商业银行融资业务的一个专门领域,是贸易融资的延伸与深化,是供应链核心企业与银行达成的,面向供应链所有成员企业的系统性融资安排。
2.特点
(1)供应链金融突破了银行对企业的传统评价方式
供应链金融项下,银行对企业的信用评级不再单纯强调企业的固定资产价值和财务指标,同步考虑企业单笔贸易背景真实性和核心企业的实力及信用水平。
(2)供应链金融具备封闭性、自偿性和连续性特征
封闭性是指银行通过设置封闭性融资操作确保款项专款专用,借款人无法挪作他用;自偿性是指还款来源就是贸易自身产生的现金流;连续性是指同类贸易行为在上下游企业之间会持续发生。
(3)供应链金融风险防控更为复杂、要求更高
供应链金融风险防控不仅需要强调双方企业的信用状况及贸易背景真实性,更需要加强对整个供应链的监测与防范,针对各个交易环节的潜在风险都需要加以识别与控制,风险防控要求更高、更全面。
3.主要业务模式
根据各参与方主导地位不同,目前供应链金融包括三大业务模式。
第一种是以核心企业为主导的供应链金融模式,金融机构出于对核心企业的资信认可向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是最常见的业务模式。
第二种是以“怡亚通”为代表的一站式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通过整合供应链中的信息流,为企业提供包括物流、退税、资金融通、外汇服务等业务。该模式下,对信用风险的控制主要依赖供应链服务商的业务整合能力。
第三种是以电商平台为主导的模式。电商平台能够方便并快速地获取整合供应链内部交易和资金流等核心信息,是电商平台切入供应链金融领域的最大优势所在。
二、供应链金融发展相关政策及案例
(一)供应链金融发展的相关政策
1.国家层面
2020年2月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要求“积极推动运用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应收账款抵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方式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供给。”
2020年2月24日,《关于有序推动工业通信业企业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工信部政法[2020]29号)要求“鼓励中央企业、大型国企等龙头企业发挥表率作用,帮助中小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协同开展疫情防控和生产恢复。”
2020年5月26日,8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20]120号)要求“推动供应链信息平台与商业汇票基础设施互联,加快商业汇票产品规范创新,提升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效率,……支持对中小微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支持产融合作,推动全产业链金融服务,鼓励发展订单、仓单、存货、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产品,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促进中小微企业2020年应收账款融资8000亿元。”
2020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6号),第一条明确提出“为规范标准化票据业务,支持中小金融机构流动性,服务中小企业融资和供应链金融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2020年9月22日,8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 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银发[2020]226号)要求准确把握供应链金融的内涵和发展方向,稳步推动供应链金融规范、发展和创新,加强供应链金融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完善供应链票据平台功能等),完善供应链金融政策支持体系,防范供应链金融风险,严格对供应链金融的监管约束。
2.地方层面
2020年2月17日,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关于促进全市供应链金融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发展供应链金融,完善有利于供应链金融发展的市场机制,营造良好的供应链金融发展的生态环境,加强对供应链金融的风险防范与管理。
2020年3月30日,厦门自贸区发布《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促进供应链创新发展若干办法的通知》,提出降低供应链融资成本,发挥金融在供应链环节中的支撑作用,建立科学的供应链金融风险控制体系。
2020年4月7日,浙江省银保监局、浙江省商务厅发布《关于深化供应链金融服务 促进产业链资金流畅通的通知》,要求深化产业链供应链协同战略合作,探索符合浙江实际的供应链金融模式,提升供应链金融服务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
2020年7月31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大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22条政策措施》提出“发展供应链金融。建立与供应链核心企业的联系沟通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和供应链核心企业加强合作,发展订单、仓单、存货、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产品。”
2020年11月26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深圳市扶持金融科技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供应链金融发展,对使用区块链等金融科技手段、年度内直接或间接帮助小微企业获得100亿以上融资的供应链金融科技企业,按其向小微企业融资额的十万分之一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021年2月18日,山东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联合发布《关于强化财政金融政策融合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的通知》要求充分认识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的重要意义,实行供应链核心企业“白名单”制度,以及加大对供应链金融的政策支持,近几个月,还有一些地方下发了支持供应链金融发展的文件。
(二)供应链金融相关案例
案例一.面向供应链上游融资模式
面向供应链上游融资模式是指供应链卖方将赊销项下的未到期应收账款转让给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为卖方(供应链上游)提供融资的业务模式。
A公司的供应链上下游均为大型企业,其采购原材料时必须现货付款,销售货款回收期较长,公司面临着流动资金短缺风险。B银行为其制定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及保理融资方案,以缓解其流动资金短缺风险。
案例二:面向供应链下游融资模式
面向供应链下游融资模式是指金融机构为供应链卖方企业提供存货融资或预付款融资。
A公司与上游核心企业B公司长期合作,日常结算采用现款现货方式。因市场原因A公司流动资金紧张,无法支付预付款。C银行建议由第三方物流企业对货物进行监管,C银行给予A公司一定授信额度,并对其开展现货质押融资业务。
案例三.绿色供应链金融
兴业银行、浦发银行等推出的新型融资产品,即以设备和节能收益作为抵押或质押,由商业银行为用能企业 ( 买家) 提供信贷支持,以采购设备进行节能技改、取得节能效益。
三、供应链票据
(一)供应链票据的概念、特点及作用
1.概念
(1)供应链平台
供应链平台由企业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通过对接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简称票交所)供应链票据平台,为供应链企业提供供应链票据服务。
(2)供应链票据平台
供应链票据平台依托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与供应链金融平台对接,为企业提供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承兑、背书、到期处理、信息服务等功能。票交所负责供应链票据平台的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
(3)供应链票据
通过供应链票据平台签发的电子商业汇票称为供应链票据。
2.接入标准
接入供应链票据平台的供应链平台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为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经营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注册时间不少于3年;
(2)具有可持续经营的能力,股东背景为大型供应链核心企业或信用评级为 AAA 的金融机构,财务状况稳健,最近1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
(3)具有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核心技术以及覆盖供应链全流程的系统功能,能够依法合规采集、传输供应链企业经营、贸易、融资等数据信息,能够通过有效手段识别、核验企业身份、业务意愿、交易关系等相关信息的真实性;
(4)具有健全的系统安全保障机制,通过国家信息系统 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或以上备案;
(5)具有良好的运营和服务保障能力,有专业化的技术、业务运营团队,高级管理人员包含熟悉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具有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
(6)具有良好的客群资源和业务基础,供应链金融相关业务规模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
(7)具有良好的风险管理体系,能够通过有效手段监测、 识别、评估、控制供应链金融风险,具有纠纷和风险处理机制;
(8)企业法人以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最近两年无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重大诉讼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9)票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特点
供应链票据除具备票据的一般特点外,还具备以下特点:
(1)等分化签发。供应链票据实现了等分化签发,票据签发可以0.01元为单位拆分,大大提高了企业用票的灵活性,解决了企业持票金额与付款金额不匹配的痛点;
(2)嵌入式场景。供应链票据将票据嵌入供应链场景,企业可直接通过供应链平台完成供应链票据业务操作,推进了票据的供应链场景化使用;
(3)扩充办理渠道。企业办理电子商业汇票相关业务仅能通过商业银行、财务公司渠道办理,供应链票据提供了企业通过供应链平台接入的新型接入方式,进一步扩充了业务办理渠道;
(4)提升科技赋能。供应链票据的金融科技含量十足,不仅其生命周期均通过信息系统实现,而且可以线上进行等分化操作,进一步提升了金融科技服务的广度与深度,有利于金融服务提质增效。
4.作用
(1)完善企业支付与融资环境。供应链票据具备可拆分、等分化的特性,大幅提升了企业用票支付的灵活性;其丰富的接入渠道,便利了企业票据融资需求,供应链票据进一步深化了票据的支付和融资功能,最大限度盘活了企业资产,提升了企业资金的精细化管理水平;
(2)培育我国商业信用环境。我国商业信用领域发展较为缓慢,总体规模相对较小,企业向银行申请的融资大多基于担保而非基于商业信用。商业承兑汇票是集中体现商业信用的业务产品,从本质上看供应链票据属于商业承兑汇票范畴,与一般商业承兑汇票相比,供应链票据是具备多渠道、等分化的商业承兑汇票。推进供应链票据发展将在较大程度上推动商票市场发展,持续推动我国商业信用体系发展成熟;
(3)进一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由于供应链场景下企业间的真实交易关系更具可见性,且供应链票据可以有效实现信用传递,让产业链上的中小微企业分享核心企业的优质信用,因此,供应链票据更容易获得金融机构的融资及优惠价格。在供应链票据融资实践中,通常贴现利率较同期贷款利率低100-150个基点,有效节约了企业成本;#p#分页标题#e#
(4)有利于推动票据市场高质量发展。供应链票据是票据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供应链票据,一方面可以加快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市场业务及管理政策,提升票据市场整体运行效率;另一方面可以推进票据市场创新发展,推动市场基础设施、商业银行推出更多贴合企业实际的创新产品、创新政策,推进票据市场高质量发展。
(二)供应链金融与供应链票据的关系
供应链金融是一类创新型信贷模式,体现了商业银行依据供应链特点对企业授信评价方式、担保方式、贷后及风险管理方式的系统性、整体性融资安排。
供应链票据是一类创新型业务产品,依托票据的支付与融资特性,沟通供应链企业间的资金流、物流及信息流,其既可以在供应链金融模式下开展,也可在传统信贷模式下开展。
(三)供应链票据的主要功能
1.企业信息登记。企业通过供应链平台在供应链票据平台上进行信息登记,票交所依托企业信息库进行核验后完成登记。各供应链平台需依托自有的风控机制对企业身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证。
2.签发和背书转让。企业可以在供应链票据平台上完成票据的签发和背书转让。而且,供应链票据创新实现了等分化签发和流转,企业每次签发、背书的供应链票据,实际上是由固定面额(最低为0.01元)的票据组成的票据包,能够最大限度满足企业零碎型的支付需求。
3.保证。企业可通过供应链平台提供承兑保证服务,承兑保证人开户机构实时查询承兑保证业务情况,承兑保证行为可以进一步提高企业承兑的供应链票据的信用等级。
4.融资功能。除标准化票据外,企业可以通过供应链票据进行贴现融资。由于供应链平台可以将相关的物流、商流、信息流和资金流进行有机整合,从而使得供应链票据更容易取得金融机构的授信,以及获得更优惠的融资价格。
5.转贴现交易。银行贴入供应链票据后,可以与其他票据市场参与者开展转贴现交易,提高了供应链票据流动性,高流动性进一步降低了流动性溢价,使其可以以相对较低的利率获得银行贴现融资。
6.到期处理。供应链票据到期后,供应链票据平台会自动代持票人发起提示付款,承兑人开户机构根据承兑人的指令,线上划付资金完成票据结清。
(四)供应链票据平台应用情况
供应链票据平台已于2020年4月24日试运行。截至2020年6月16日,供应链票据平台已接入中企云链、简单汇、欧冶金服、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4家供应链金融平台,平台共注册企业187家,累计签发供应链票据592.51万元;已开通供应链票据业务权限金融机构10家,包括6家商业银行和4家财务公司。
(五)供应链票据应用场景
目前供应链票据的参与企业覆盖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等众多行业。
案例一:供应链票据贴现
2020年6月18日,首批供应链票据贴现业务成功落地,9家企业通过供应链票据贴现融资10笔、506.81万元。其中,中企云链2家、欧冶金服4家、简单汇3家,贴现利率2.85%-3.8%,贴现票据全部为商业承兑汇票。9家贴现申请企业均为制造业、批发业、金属加工业等行业供应链上的中小供应商,分布在上海、广东、安徽、江苏、福建、陕西、辽宁等省份,中信银行、招商银行、马鞍山农商行、宝钢财务公司、TCL财务公司等5家金融机构提供贴现服务。
案例二:供应链票据+标准化票据
2020年7月29日,“中信银行广州TCL简单汇2020年第一期供票标准化票据”创设成功,发行规模为2000万元,主体评级为AAA,发行期限为176天,发行利率为3.2%,标志着“供应链票据+标准化票据”组合正式落地。
案例三:供应链票据+再贴现
2020年12月21日,招商银行办理国内首批“供应链票据+再贴现”业务,精准扶持中小微供应链企业融资。
案例四:供应链票据+绿色金融
2021年6月,宝武集团财务公司为集团内再生资源供应商上海欧冶链金公司在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承兑的面额540万元、期限6个月的供应链票据办理了在线贴现,成功落地了首笔绿色供应链票据在线贴现融资。
四、供应链票据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一)各参与主体的认识存在差距
供应链票据虽已上线一年多,但各参与主体对供应链票据的认识存在较大差距,实质是参与主体对于供应链金融、供应链票据的发展能提升票据信用水平,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供应链的认识不够深入,导致参与主体对供应链票据推广的主动性、积极性、参与性不强。
(二)各方宣传推广力度不够
目前,供应链票据的宣传推广工作,总体上看力度较弱。各方(包括市场管理主体、参与主体、服务主体等)尚未全面、主动开展供应链票据市场推广,大量中小企业对供应链票据的内涵定位、功能优势、办理渠道、业务流程等仍不了解。
(三)具备供应链金融风险特点
作为供应链金融产品,供应链票据同样具有供应链金融跨地域、行业特性突出、信息不对称、主体众多、流程复杂的风险特点,其信用风险、操作风险、贸易背景真实性风险等需全面分析评估。
(四)业务生态环境有待完善
尽管部分地区出台了支持供应链金融、供应链票据发展的政策,但区域政策的管辖层面有限,且政策更依赖于后续的跟进与落实,是否能真正落实到位有待观察。此外,供应链票据涉及主体众多,包括:商业银行、供应链平台、核心企业、上下游企业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等,目前接入供应链票据的平台与企业太少,难以形成规模效应。
(五)基础性工作有待加强
首先,供应链票据在总体制度层面缺少监管部门发布的、有效力的管理办法,影响了市场参与者的推进态度;其次,市场参与者内部关于供应链票据的管理办法、风控措施不完整或未制定,内部操作流程、操作单位、考核措施不明确,影响了供应链票据业务的推进效果。
(六)商业银行覆盖率、参与度低
供应链票据的成长与发展既需要供应链平台、核心企业、上下游企业的积极参与,更重要的是需要融资方(商业银行)的积极介入。目前,商业银行对供应链票据的参与度低、覆盖率低,主动性不强。
一方面从产品设计看,供应链票据与电子票据相比,企业通过供应链平台而非网银接入票交所,票据签发过程完全绕过银行业务系统,商业银行仅承担贴现、质押等职责,与商业银行传统理念相抵触,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从企业规模看,仅四家供应链平台接入,大部分银行无法参与供应链票据相关业务。同时,供应链票据系列产品创新问题。
(七)类票据业务产品影响
近几年,类票据产品—电子债权凭证开始出现,类似于供应链票据,可实现拆分、支付、转让、融资等功能,业务发展十分迅猛,类票据业务产品一方面部分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另一方面如管理不到位,可能引发新的风险。类票据业务产品的出现对供应链票据发展产生了一定的替代性影响。
五、发展供应链票据业务的思考
(一)供应链票据发展趋势
1.契合供应链发展,前景看好。供应链己是全球经济发展的重点之一,供应链金融服务供应链发展是应有之义,作为供应链金融的具体应用工具,供应链票据是契合供应链发展的理想产品。目前,供应链票据仅限于商业承兑汇票,建议未来将供应链票据扩展至银行承兑汇票,进一步加大票据市场对供应链的支持力度。
2.承载数据衔接,空间广阔。供应链票据平台是承载供应链平台与供应链票据数据交换的重要基础设施,目前,虽然仅有4家供应链平台直连接入,但未来随着供应链票据的发展,相信会引进更多供应链平台及商业银行、财务公司直连接入,将极大丰富供应链企业的融资通道,供应链票据平台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3.可拆分等分化,意义深远。供应链票据是解决票据创新(如:标准化票据)的有效工具,尤其是供应链票据实现了等分化,为未来标准化票据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4.推进企业融资,作用积极。中小微企业在我国经济中贡献较大,供应链票据对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及支付结算具有积极作用,推进供应链票据发展,可以弥补金融对实体经济服务的盲点和断点。
5.缓解企业占款,成效显著。供应链票据有利于缓解企业应收应付款,避免出现大企业恶意占用中小企业结算款项等现象,供应链票据替代流动资金贷款是未来发展的方向之一。
(二)供应链票据发展思路
1.发挥信用在供应链金融中的作用
一是需要明确供应链金融中授信主体的评价方法,科学制定授信主体准入要求、评价标准及管控要求;二是需要建立供应链票据的评级体系,科学评估供应链票据主体信用风险,并借助上海票据交易所平台发布评级信息,引导票据市场合理评估信用风险及交易价格;三是需要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主动披露供应链票据签发信息及承兑主体信用信息,推动票据市场信息透明化;四是持续大力推广供应链票据,充分发挥供应链核心企业的带动作用,推动集团内部企业和上下游企业积极使用供应链票据,进一步扩充供应链票据使用群体。
2.重点推进战略行业供应链票据
一是建议试点开展农业供应链票据业务,可结合本地农业特色,优先选择粮食、果蔬、肉禽、茶叶、药材等农业产品,发挥农业核心企业示范引领作用,打造联结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的供应链票据产品;二是建议积极发展战略新兴产业供应链票据业务,如:大飞机、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通信、碳中和、半导体及生物医药等,确保相关上下游企业支付与融资便捷,相关产业供应链运转顺畅,推动技术攻关及产业发展。
3.发挥商业银行金融服务属性
一是提高认识,供应链票据是供应链金融的具体应用产品,有利于商业银行拓展供应链核心企业及上下游企业客户,提升银行综合服务能力,应充分重视供应链票据的应用与推广;二是重视承兑,供应链票据本质是商业承兑汇票,商票承兑一般是企业的首选,但其承兑阶段也最容易被商业银行忽视,商业银行应主动加强与供应链核心企业及供应链平台的联系,积极营销票据源,对可能贴现的票源提前做好尽调及授信准备;三是强化贴现,商业银行应主动跟进供应链票据企业,提供贴现服务,以降低供应链企业融资成本,提升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能力。
4.加快推动供应链票据创新
一是积极推进供应链+标准化票据创新,标准化票据是指存托机构归集核心信用要素相似、期限相近的商业汇票组建基础资产池,以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而创设的等分化受益凭证。标准化票据联通了票据市场与债券市场,有利于规范票据市场,并提升抵御风险能力。目前,已有市场参与者尝试在供应链票据领域引入标准化票据,应加大对该项创新产品推广力度,进一步提升供应链金融服务质量,拓展供应链票据发展空间。二是积极拓展其他创新领域,供应链票据是创新型业务产品,在支付、交易等领域具有较大创新空间(如:供应链票据的支付方式、接入方式、交易手段创新,以及银行承兑供应链票据创新等),上海票据交易所及金融机构应密切跟踪企业及市场需求,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及时跟进。
5.强化供应链票据风险管控
一是认识层面,应充分认识供应链金融业务与传统授信业务在风险管控上的差异,既要认识到供应链金融业务的优势,进行差异化管控;也要认识到供应链金融业务存在专业性强、地域分散、主体众多、环节复杂的风险特征,需采用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二是制度层面,金融机构对供应链票据及其他供应链金融业务应制定专门的风险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信用风险、贸易背景真实性风险、操作风险及合规风险。三是系统层面,上海票据交易所需完善供应链票据业务系统及时披露供应链票据评级信息,金融机构及供应链平台应主动完善自身业务系统,并与上海票据交易所对接,共享数据信息,共同创造公平、透明的供应链票据支付、融资环境。四是监测层面,上海票据交易所、金融机构及供应链平台应强化对供应链票据交易信息、支付信息、融资信息、兑付信息及信用信息的实时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沟通处置。
6.争取相关部门政策支持
一是建议央行在再贴现支持力度,并适时调整再贴现利率,以推动供应链票据健康发展;二是建议银保监会对使用供应链票据的供应链企业进行差异化票据监管;三是建议财政部门、国家及各级担保基金适当为供应链票据的承兑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并对供应链票据贴现人(中小企业)提供适当贴息支持;四是建议税务部门对使用供应链票据的中小企业进行适当的税收优惠。
来源:江西财经大学九银票据研究院
作者:肖小和,木之渔
(作者为上海市金融学会票据专业委员会首任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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