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央行官网于当日18:21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司法部 商务部 国资委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外汇局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 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自2017年10月国办发84号文(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中强调要“积极稳妥发展供应链金融”以来,《意见》是我国首个由八部门协同、联合发布的专门针对供应链金融的框架性文件,对供应链金融的发展意义重大。
相较国办发84号文与银保监办发155号文(即2019年7月出台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的发布单位,《意见》由央行、工信部、司法部、商务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外汇局八大部门联合发布,其中央行牵头,并且有司法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外汇局的加入尤为值得品味。《意见》不仅关注金融,更关注供应链,是对84号文与155号文件精神的融合。
万联网梳理发现,《意见》主要围绕准确把握供应链金融的内涵和发展方向,稳步推动供应链金融规范、加强供应链金融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6大部分出台了共23条细则,从供应链金融的内涵、发展方向、产品创新和规范,到供金政策支持体系、风险防范等,再到融资结算、商业汇票、供应链票据、核心企业支付、核心企业风险、在线“三查”等具体产品及相关事宜,《意见》几乎涵盖了供应链金融从概念到具体业务的各个方面,不可谓不全面。
1厘清供金内涵 监管部门重视供金生态化、协同
《意见》第一大部分对供应链金融的内涵和发展方向做了厘清,《意见》指出,“供应链金融是指从供应链产业链整体出发,运用金融科技手段,整合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信息,在真实交易背景下,构建供应链中占主导地位的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一体化的金融供给体系和风险评估体系,提供系统性的金融解决方案,以快速响应产业链上企业的结算、融资、财务管理等综合需求,降低企业成本,提升产业链各方价值”,并强调供应链金融要以“服务供应链产业链完整稳定为出发点和宗旨”,突出强调了供应链金融的“起点”在供应链,“终点”也在供应链。
我国正在布局应对贸易战、金融战、科技战、新冠疫情,稳外贸、内循环、金融开放、新基建、一带一路等都关乎我国产业链的修复重构和优化升级,让供应链金融“剑指”产业链的修复重构,这是符合战略符合大局的;发挥市场的作用,加上政府的力量,上下一心才能突破困局。
而在供金市场主体上,《意见》指出,“金融机构、核心企业、仓储及物流企业、科技平台应聚焦主业,立足于各自专业优势和市场定位,加强共享与合作”,相较84号文和155号文有了大突破,不再局限于核心企业和金融机构的供应链金融,而是强调了仓储及物流企业、科技平台的作用和协作的重要性。
2 核心企业、第三方供应链平台公司不得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挤占中小微企业利益
供应链金融的本义是为供应链全链条提供系统性的金融解决方案,尤其是为处于劣势地位的中小企业缓解融资难题,《意见》强调了维护中小企业利益的重要性。其第四条指出,“核心企业应严格遵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有关规定,及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核心企业及时支付对中小企业来说很重要,对供应链金融的发展也很重要。核心企业可以有账期,但有两个问题,一是账期太长,不一定有利于社会整体资源配置,适度的账期才是好的,核心企业要想调整账期,又不损害自己的大部分既得利益,那应该帮助中小企业转让债权获得融资,将自己对中小企业的债务转变为对金融机构的债务,避开对中小企业及时支付的约束,同时保留自己原有的账期;第二个问题是不讲信用,账款随意拖延,中国商业信用体系的建立会让供应链金融更简单。
同时,《意见》第二十二条强调,“核心企业不得一边故意占用上下游企业账款、一边通过关联机构提供应收账款融资赚取利息。核心企业、第三方供应链平台公司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挤占中小微企业利益的,相关部门应及时纠偏”,值得注意的是,这是供金相关政策文件中第一次将这个问题点明。
但是,这是否会影响核心企业配合中小企业融资的积极性仍有待考量,指出这个问题的存在是一大进步,但与此同时,相关部门也需要多管齐下、下更多功夫来解决核心企业的诉求和问题——包括观念和考核等方面。从全局观的角度来看,如果上下游企业发展更好,核心企业的采购等成本自然会降下来,协同发展才是未来的方向。
3应收账款票据化趋势尽显
万联网记者注意到,支持供应链票据、标准化票据发展在《意见》中得到了体现。
《意见》第八条指出,“支持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认可的供应链票据平台对接,支持核心企业签发供应链票据,鼓励银行为供应链票据提供更便利的贴现、质押等融资,支持中小微企业通过标准化票据从债券市场融资”,在提升应收账款的标准化和透明度方面,应收账款票据化趋势尽显。
第十三条强调“完善供应链票据平台功能”。在供应链票据平台建设上,各类平台的准入、真实性的甄别和监测预警必须考虑周全、设计严谨,否则极有可能带来更多隐患风险,因为这些接入的平台将是供应链票据的源头,源头必须能持续“自证清白”,才能保证业务的正常开展。
此外,《意见》第十九条“严格防控虚假交易和重复融资风险”还强调了对以应收账款为底层资产的资管产品的风险管理,近来颇受关注的雪松信托220亿爆雷事件、民生信托超1.8亿信托计划踩雷事件,都是因其底层资产对应的应收账款存在问题引发。ABS、资管、信托、标票等必须要做好底层资产的信息披露,其中科技的力量非常重要——底层资产能否穿透监管要依靠技术的支撑;所有非标转标的业务,底层资产能否穿透监管至关重要,如果不能穿透,那就仍然只能靠主体信用、担保增信等,无法从“根”上解决这类业务存在的隐藏风险。
4保险有望发力供应链金融
9月21日,银保监会印发了《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和《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后管理操作指引》,重点对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风险管理和保后监测管理两大环节建立标准化操作规范,为保险公司创新和发展融资性信保业务提供了指引。
此次《意见》中“增强对供应链金融的风险保障支持”部分同样做了强调,指出“保险机构应积极嵌入供应链环节,增加营业中断险、仓单财产保险等供应链保险产品供给,提供抵押质押、纯信用等多种形式的保证保险业务”。
目前,我国供应链金融领域保险的介入和发展并不常见,实际上,供应链金融相关的机构非常希望中国的保险能够创新,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增信,但由于风控难度大,保险在供金领域仍“比较保守”。无论是银保监会的指引文件,还是《意见》的相关细则,都是政策推动保险融入供金领域的利好信号,营业中断险、仓单财产保险等在供应链金融中大有可为,中国保险企业能否借政策东风发力供应链金融,值得期待。
5核心企业风险受重视,商业信用体系建设加速
第十六条、十七条特别强调了核心企业的风险管控问题。第十六条强调“建立商业承兑汇票与债券交叉信息披露机制,核心企业在债券发行和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中,应同时披露债券违约信息和商业承兑汇票逾期信息”。以后商业承兑汇票和债券将联动,作为核心企业商业信用的重要考量。
第十七条强调“建立基于核心企业贷款、债券、应付账款等一揽子风险识别和防控机制”。央行对核心企业的信用风险越来越重视了,要求披露,重视市场化约束,这年头,大企业爆雷更可怕。
此外,《意见》还有诸多要点,如第二十三条强调“各类第三方供应链平台公司不得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向中小微企业收取质价不符的服务费用。”是否相当于不允许供应链公司做明为贸易、实为融资的业务?行纪模式还能做吗?这些问题还有待讨论。
除此之外,政府部门的参与和数据开放,线上开展“三查”,登记公示系统功能的升级,应付账款流转平台的规范合规等问题都在《意见》中有所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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