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明确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可见,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优惠,由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财税〔2017〕33号),拓宽到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财税〔2018〕62号)。
当物流企业遇见大宗仓储用地,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以及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综合财税〔2017〕33号文和财税〔2018〕62号两份文件,掌握以下六个要点。
1纳税主体莫混淆
虽然财税〔2017〕33号文和财税〔2018〕62号文件规定的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对象,都与物流企业和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有关,但是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不一样。
对于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优惠,纳税人是物流企业。对于物流企业承租的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优惠,纳税人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2土地用途须合规
无论是物流企业,还是将土地出租给物流企业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享受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3土地面积须6000平方米及以上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仓储设施。
4办公、生活区用地等不享受减税优惠
享受减税的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对于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不属于优惠范围。
5优惠时限注意
对于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优惠,优惠时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其优惠时限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6优惠办理依法备案
符合减税条件的纳税人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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