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产业 [2006]823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三轮汽车、 低速货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
发改产业 [2006]823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三轮汽车、
低速货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有关中央企业:
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进一步规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原农用运输车)管理,不再使用 “ 农用运输车 ” 的称谓,与汽车管理相衔接,并实施车辆识别代号(以下简称 VIN )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产品名称变更
按照 GB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 “ 三轮农用运输车 ” 更名为 “ 三轮汽车 ” , “ 四轮农用运输车 ” 更名为 “ 低速货车 ” ,《公告》内的产品名称也应按照规定随之变更,各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应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公告》内产品的名称,使之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同时,车辆标牌、产品合格证、车辆使用手册和随车资料中的产品名称也应予以变更。
从 2006 年 6 月 1 日起,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生产企业申报《公告》的产品名称都应当使用 “ 三轮汽车 ” 、 “ 低速货车 ” 。对于现《公告》内的产品,各生产企业应在 2006 年 11 月 10 日前通过《公告》申报系统申报产品名称更改,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公告》内产品名称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将从《公告》中撤销,并不得再销售。
二、关于车辆识别代号管理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04 年第 66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国家标准的规定,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应当实施 VIN 管理。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工作机构申请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以下简称 WMI ),并编制和备案 VIN 编制规则;已获得 WMI 的企业,也应当按规定修改、完善并重新备案 VIN 编制规则。
申请 WMI 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二个条件:
(一)三轮汽车企业的产量达到每年 3000 辆,低速货车企业的产量达到每年 500 辆(以 2005 年或 2006 年协会统计数据为准);
(二)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已正常上传产品合格证信息,且合格证信息与产量相对应的企业;
符合上述条件的生产企业,经我委公示后才能获准取得 WMI 。 2006 年 12 月 31 日前未提出申请的企业或达不到上述条件的企业,生产资格自动撤销。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企业申报的新产品都应当按规定标识 VIN ;在 2007 年 3 月 31 日前,《公告》内的产品也应当补充标识 VIN 。否则,未标识 VIN 的产品将从《公告》中撤销,并不得销售。
各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产品名称更改和申请、启用 VIN 等工作,及时切换产品,并在产品的有效过渡期内及时销售库存产品。
我委将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企业进行 VIN 及 VIN 标识、编制规则的培训工作。各省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管理,及时将本通知的精神传达到各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企业,帮助和督促企业在规定的限期内完成产品更名和启用 VIN 等工作。
附件: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企业名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 ○○ 六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