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2008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安排意见(部分摘发)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委七届三次全会精神,加快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步伐,确保各项改革重点工作落到实处,5月9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重点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委七届三次全会精神,加快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步伐,确保各项改革重点工作落到实处,5月9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重点领域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3l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分10部分,涉及许多重要领域。以下摘发有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民营经济、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建设四个部分内容,供学习。
一、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做好与国务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落实。对省政府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明确实施主体,减少审批层级,提高审批效率。依法对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研究探索动态评估机制和新设审批项目的审查论证机制(省监察厅牵头)。
2.推进依法行政。在全省推广规范性文件前置合法性审查制度,完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省法制办牵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石家庄等5个设区市以及扩权县(市)和其他具备条件的县(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省法制办、省编委办牵头)。
3.区域管理体制创新。围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极,研究提出曹妃甸新区管理体制和完善沧州渤海新区管理机构的意见,研究提出重点工业(产业)园区与产业链涉及的周边行政区有机统一的行政管理体制意见。加强开发区行政管理体制创新研究,理顺开发区管理体制(省编委办牵头)。
4.事业单位改革。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和促进公益事业发展的要求,进行事业单位的模拟分类,研究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有关措施(省编委办牵头)。
5.行业协会发展。加快理顺全省性经济类行业协会管理体制,依法对行业协会履行相关职能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建立政府资助行业协会和购买行业协会服务机制,研究制订扶持行业协会发展的相关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6.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抓好钢铁、煤炭等行业大型国有企业的重组整合,加快具备条件的企业集团整体上市。基本完成全省国有中小企业放开搞活和劣势企业改革任务。加快解决煤炭政策性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和办社会职能移交问题,基本完成政策性破产工作(省国资委牵头)。
7.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深入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民营、外资以及其他社会资本参与国企改组改造,优化股权结构。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行为,探索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制度,强化外派监事会监督职责。探索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选聘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的有效途径(省国资委牵头)。
8.国有资本监管和运营。推进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完善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完善国有资产运行风险管理体系,在唐钢等3家试点企业中初步建立起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省国资委牵头)。研究制定我省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初步建立起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省财政厅牵头)。
三、大力发展民营经济
9.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搞好对民营经济的政策支持体系建设,协调制订配套政策措施,引导民营经济走集约、集群发展的路子。以百强民营企业、千家成长型企业、100个名牌产品和50个重点特色产业集群为重点,加大资金、技术、人才、政策等方面扶持力度,促其做大做强(省中小企业局牵头)。
10.拓宽资金融通渠道。加快省、市、县三级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每个设区市培育1—2家担保资本金过亿元的区域性核心担保机构,确保年内全省担保资本金达到85亿元,力争突破90亿元。积极推动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加大企业市场融资力度。完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制度,对金融机构及担保机构的中小企业贷款给予风险补偿(省中小企业局牵头)。
11.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创业辅导基地建设,年内确保每个县拥有l~2个创业辅导基地,全省总数达到190个以上。探索创新中小企业人才培训形式,年内完成各级各类培训200万人次。充实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数据库,年内累计为8000家中小企业建立信用档案(省中小企业局牵头)。
七、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建设
20.完善节能减排体制机制。研究制定能源消耗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办法。对“双三十”重点县和重点企业实行省级直接考核,确保完成节能减排承诺目标。对新上项目加强节能环保评估审查,严格市场准入。在子牙河流域率先实施跨界断面水质与财政挂钩的生态补偿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牵头)。#p#分页标题#e#
21.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和环保收费改革。适当提高排放、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实施惩罚性差别电价、水价。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进阶梯式水价、超额用水加价,制定并落实鼓励利用再生水、矿井水、海水、雨水等的价格政策(省物价局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