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草案)面向公众征求意见1月底结束。该法内容涉及平台、商家及7亿多网民,涉及支付、快递、交付、个人信息保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争议解决等等。或许很多人尚未意识到其重要性,但随着“互联网+”的深化,人们必将认识到该法的深远意义。
草案第三章是“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第一节是“电子合同”,第二节是“电子支付”,足见电子合同在该法中的重要地位。深度参与《电子商务法》起草的业内人士曹晖,有电子合同教父之称。他应邀就此释疑解惑,对《电子签名法》和《电子商务法》进行专业辨析,并道出了一些鲜为人知的电商立法过程。原文标题为《五年!电子合同终于写入法律》,现特发此文,以飨读者。
2016年12月27日对于电子合同来说,是个重要的日子。这天全国人大正式向社会公布了酝酿已久的《电子商务法》草案,其中电子合同独踞一节,总共用了满满5条法律条文来阐述,而且列在电子支付条文之前!----虽然这部法律还没有正式颁布,但这也足够激动人心的了。
所有人都清楚地明白,未来使用电子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纸质合同的消亡只是个时间问题。但是直至今天,无论在《电子签名法》还是在《合同法》等主要法律法规中,都没有明确电子合同的概念,甚至法律中都找不到这个词。在国内,电子商务由商务部门负责,合同规范由工商部门负责,电子签名作为技术手段,又是工信部门负责。没有法律指引,电子合同总是藏在深闺。
工信部小心翼翼试水。在《电子认证十二五规划》中,工信部率先提出拓展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2012年,工信部“可靠电子签名及数据电文应用试点”启动。也许到现在很多人还是不太明白这个应用试点与电子合同有多大关系。其实就是一回事!----因为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领域只有一个简单、重要而又包罗万象的应用:即电子合同。《电子签名法》上早就说得清清楚楚:只有“可靠的电子签名”才可以获得纸质合同的同样效力!那如何使用电子签名才是“可靠的电子签名”或者“等同纸质合同效力的电子合同”呢?这可自己说了不算啊,必须要试点,同时制定出规则来。
经过整整一年项目开发和试运行,2013年7月工信部专家组会同江苏省经信委在南京验收了可靠电子签名工程(当时市场化的中国云签还没有上线,项目有个正式名称叫“国家电子缔约安全保障服务平台”),并获得了多项试点成果。这算是第一次从《电子签名法》的法律层面上明确了电子合同有效性的技术标准。
这次可靠电子签名项目试点也是呼应了2013年底商务部出台的的《电子合同行业规范》,并做了技术诠释。商务部行业规范中说了不少电子合同商务上的规则,但是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说得不透,仅提到要符合《电子签名法》,要采用电子签名。其中没有解决的问题包括:使用电子签名的电子合同都有效吗?电子合同的签署是一个期间过程,到底应该如何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合同是一个信息安全产品,需要技术专家才说得清。
到了2014年6月份,我收到了工信部转来的《电子商务法》征求意见函。那是全国人大财经委首次征求各大部委的意见。2014年《电子商务法》的初稿主要来自江浙沪等南方起草团队的思路。看了之后有喜有忧。喜的是初稿中首次提到明确提出了电子合同概念,忧的是仅仅在其中轻轻提到一条。这可能也和当时发展实际相匹配的。2014年电子合同大家也许有些模糊概念,觉得将来应该会用到,但毕竟应用较少,比较陌生。因此显然重视度不够,也没有突出其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重要地位。于是我召集大家提了不少修订建议,主要意见集中在要重视和提升电子合同在首部电子商务法规中的地位。
提出初稿意见不久后,经商务部推荐,中国标准化委员会考察买卖网公司,讨论制定电子合同国家标准事宜。企业形成的技术标准要尽快推向市场,从企业标准升格成行业标准,直至国家标准。这样才能更广泛地服务社会。工信部验收后的可靠电子签名技术应用规范,既强调了原则性,又具备了海纳百川的特质。这个规则摒弃了过去电子合同专家们往往一头扎进并沉湎于电子合同的条款内容,创新地提出不干涉签约内容,仅强调签约流程的技术法律性。因此完全可以为各个行业提供服务,具备了国家标准的基础条件。
采用了标准规范的电子合同订立流程之后,除了可以迅速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之外,我认为还带来了两个方面的重要好处:一个是有效安全(这可从保险公司破先例地给标准规范的电子合同独家提供了高达800万技术失效险中可见一斑)。另外一个是体验方便。这里的体验好,指的不仅是快捷,仅仅快捷是不够的,更多的是要照顾到用户的利益,可以随时下载、验真等等。
匆匆两年过去了。电子商务市场日新月异,进入了互联网+时代,电子合同的应用不断涌现,市场需求迫切。从2015年电子合同市场萌动,到2016年各个行业基本都初步使用了,国标也初步制定完毕了,《电子商务十三五发展规划》中也提出要开展建立规范的电子合同管理体系。我们从这次的《电子商务法》草案中可以看到,这次操刀的电子商务法律团队对电子合同的重视程度前所未有。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从多个渠道提出了一些意见。这些意见也是从这些年冲锋在电子合同的最前沿阵地上获得的心得体会,如希望强调法律的引导性,可以更好地应对实际操作中欺诈、篡改等不怀好意的电子合同场景。从《电子签名法》强调的“可靠的电子签名”、从《合同法》强调的“指定特定系统”完全可以推导出《电子商务法》理应强调“规范的电子合同”。因为在不安全的互联网环境中,不规范手段订立的电子合同并不能具备法律效力。
展望2017,电子合同国家标准颁布,说不定《电子商务法》也快了。电子商务浪潮中的服务B2C和B2B,可望再次迎来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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