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现代物流协会
会费收缴办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河北省民政厅和河北省现代物流协会章程(以下简称本协会)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协会建设,提高自立能力,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更好地为政府、为行业、为会员、为社会服务,为此,特制定本协会会费收缴办法。
第一条 会费管理
(一)本协会收取的会费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事业发展,专款专用。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审查;接受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的年度财务检查和监督管理。
(二)本协会在收到会员单位(会员)缴纳的会费后,出具由河北省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二条 会费缴纳
(一)会费缴纳标准
1、会长单位:10万元
2、副会长单位:20000元
3、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
4、理事单位:3000元
第三条 会费缴纳时间
(一)单位会员于每年6月底前缴纳会费。
(二)新入会单位会员于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会费。
第四条 附 则
(一)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会员单位,可向本协会提出缓缴或减、免会费的申请,经核准后,可适当减免。
(二)有多名常务理事或理事的单位会员,只需缴纳单位会员的会费。
(三)本协会秘书处对收取的会费建立收支账册,按照财务制度严格管理。
(四)会费收支情况,由本协会(秘书处、财务)定期向协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报告。随时接受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及审计机关的年度财务检查和审计。
(五)本办法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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