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
石政发〔2017〕11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3日
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增强省会辐射带动功能,加快建设现代化省会城市,推进现代服务业转型发展、绿色发展、创新发展、率先发展,特制定我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
一、优化服务业营商环境。加快“放管服”在服务业领域改革,进一步拓宽服务业领域市场准入,积极落实负面清单制度,降低服务业企业成本,加快信用体系在服务业企业的落实。
(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编委办、市工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
二、加大财政资金支持。设立现代服务业发展投资基金。基金规模5亿元,根据发展需要及时扩大规模。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支持现代服务业实体经济发展。
对服务业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额度的,一律按下限收取。
县(市)、区政府也要安排相应的资金,共同推进全市现代服务业发展。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强化用地保障。在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开发互联网信息资源,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业务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5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新投资50亿元以上的重大服务业项目,市政府在项目建设用地和占补平衡指标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划局)
四、吸引京、津企业入驻我市。京、津地区迁入我市的服务业企业,参照原地区优惠政策执行;重大项目本着“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制定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五、支持服务业重大项目发展。加快在建服务业重点项目推进,鼓励重大服务业项目的招商引进。新投资完成50亿元以上的、具有立市引领作用的重大服务业项目(不含住宅地产项目),给予自持部分投资完成额1%的财政补贴。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六、支持服务业企业品牌建设。鼓励服务业企业创名牌,提升企业知名度。凡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的法人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获得“河北省服务名牌”“河北省著名商标”的法人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新注册登记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法人企业(合作社),给予1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
七、支持金融服务业发展。全面落实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创新金融产品,增加实体经济信贷投放规模;推动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积极引进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总部或区域总部入驻我市,符合条件的享受我市总部经济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八、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加快建设全国现代商贸物流中心城市,落实物流“十三五”规划,完善集疏运体系,鼓励创建多式联运示范工程,推进大型物流园区建设,培育重点物流企业。新增国家认定的3A、4A、5A物流企业,分别给予法人企业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奖励。鼓励符合规划、手续完善的现代物流园区,新建智慧物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平台运营年货物吞吐量达到150万吨、300万吨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九、支持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按照城市规划总体要求,优化服务业发展布局,研究制定政策,支持建立金融创新开发区、中央商务区、新型商品市场贸易区等现代服务业集聚区,集聚资金、人才、信息等资源要素,打造现代服务业发展平台,形成现代服务业发展高地。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规划局、市编委办、市国土局、市发改委,有关县(市)、区政府)
十、支持商业综合体发展。鼓励集商业、餐饮、娱乐等多种业态为一体的商业综合体落户我市。新建面积10-50万平方米、50-100万平方米、100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综合体企业,自正式营业之日起,分别给予商业部分3年5%、10%、20%的电价补贴。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有关县(市)、区政府)
十一、支持电子商务发展。加大对传统服务业的改造提升,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壮大。新认定为国家、省级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企业自建互联网交易平台并注册服务业法人企业,平台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鼓励各类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提升交易额,跨境电子商务成交额超过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资金奖励。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十二、支持高端会展业发展。引进国际性、国家级知名机构和企业在我市举办的各类品牌会展项目,展览面积10000平方米(含)以上(标准展位500个)或会议规模为国际、国内大型(含)会议以上,给予举办方不超过30万元奖励。支持引进重大精品赛事,承接列入国家赛事计划的高水平赛事给予专项补助。体育场馆等健身场所的水、电、气、热价格按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体育局、市财政局)
十三、支持国际服务外包发展。推进国际服务外包开发区与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密切合作,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招商引资,打造国际服务外包产业高地。争创全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服务外包开发区管委会、长安区政府)
十四、支持旅游业发展。大力培育旅游精品景区,成功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给予500万元奖励;成功创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国家文化旅游示范区、国家休闲旅游度假区的,给予200万元奖励;成功创建省生态旅游示范区、省休闲旅游度假区的,给予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
(责任单位:市旅游委、市财政局)
十五、支持健康养老服务业发展。面向老年人开展集中居住和照料(护)服务的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以及基层医疗机构等,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享受养老机构同等优惠政策和补贴政策;在路、水、电、气、暖等设施建设上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给予配套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定点单位。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六、支持文化创意服务业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文化服务被国家文化部门认定为文化品牌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被省文化部门认定为文化品牌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
十七、支持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全市综合实力排名前10位的检验检测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鼓励创建“国家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区”,新入驻的国家级检测中心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财政局)
十八、支持软件信息服务业发展。实施“宽带中国”战略,推进大数据中心建设,加快信息服务与重点产业深度融合,培育壮大软件信息服务企业。对新通过CMM/CMMI省级认证的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按照省级补助资金标准,给予1∶1资金补助。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十九、加快现代服务业对外开放。积极对接“一带一路”国家发展战略,加快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落实口岸建设规划,强力推进石家庄综合保税区建设,鼓励服务业企业利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开展跨境贸易、开通国际货运班列、建设海外仓,进一步提升我市对外开放合作水平。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综保区管委会、有关县(市)、区政府)
二十、强化技能人才支撑。大力引进现代服务业领军人才和高端人才,积极落实市政府制定的引进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为引进人才创造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工作条件,帮助解除子女上学、家属就业、住房等生活的后顾之忧。积极推进服务业职业教育,加快推进职教园区建设,合理安排重点专业和特色专业,建立多层次、多元化人才培养体系,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专技人才保障。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
享受本政策条文的企业为在我市注册的服务业企业,奖励政策的落实由各责任单位提出意见,提交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研究报市政府同意后,兑现奖励。各责任单位每年年底前向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报告政策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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