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交法〔2022〕44号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查处与擅自改装货运车辆
有关案件的指导意见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交通运输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厅直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件的道路货运车辆及使用擅自改装的道路货运车辆从事道路货运经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为落实好上述规定,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交法发〔2021〕115号)对上述违规行为首违不罚的适用条件作出了规定。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操作指南(第一版)》(交办法函〔2021〕1620号)对查处上述违规行为提出了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知应会手册(第一版)》(交办函〔2021〕889号)对查处上述违规行为提供了借鉴案例。为落实好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交通运输部上述工作要求,就查处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件的道路货运车辆及使用擅自改装的道路货运车辆从事道路运输货运经营活动的案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件的道路货运车辆从事道路运输货运经营活动的案件
(一)准确认定违法事实
1.准确认定当事人。
当事人为已实施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货运车辆营运证件的车辆的行为,并利用该车从事道路货运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
2.准确判定是否属于“改装”行为。
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特征的行为属于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允许,擅自改装机动车底盘、发动机、变速系统、方向系统、车胎轮毂、车灯、车身颜色喷涂和外观结构,以及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数据不符的行为属于改装行为。
3.查清是否属于“擅自改装”。
法律法规对车辆改装并非一律禁止。如果改装车辆已办理合法手续,不得认定为擅自改装。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中,应当围绕道路运输经营者实施改装行为是否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改装的具体时间、地点、具体改装方式等进行调查,准确认定其是否存在擅自改装行为。
4.准确认定改装客体
当事人擅自改装的车辆必须是已取得车辆营运证件的车辆。
5.查清利用该车辆从事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执法人员应当围绕道路运输经营者利用该车辆从事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进行调查,准确认定经营活动的时间、地点、情节等客观事实。
(二)审慎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1.对通过拍照、录像、现场勘查等方式能够确定车辆存在改装的,不得对车辆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2.确需对车辆采取证据登记保存的,应当避免扩大登记保存范围,如半挂车存在擅自改装行为,不得一并对牵引车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3.在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过程中,严格履行有关内部审查批准、保存时限等程序方面的要求。对随车货物等应当采取妥善处理措施,避免引发矛盾争议。
(三)全面调查收集证据
1.通过询问、现场勘验、查阅车辆证件、档案材料等方式收集改装证据,确定当事人实施擅自改装的基本情况、车辆改装的具体部位等。
2.对涉及技术复杂、不易辨别的改装行为,可以委托专业机构鉴定,不得单凭执法人员经验、感觉判定。
(四)准确适用法律依据
违法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处罚决定适用该《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禁止违规收取费用
完善执法站所及停车卸载场地配套设施,对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接受调查处理的非法改装车辆不得收取保管费用。
(六)依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1.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制宣传教育,使其认识到违法改装行为的危害。
2.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除能够立即改正的改装行为外,对纠正改装行为应当给予合理期限。
(七)落实首违不罚规定
同时满足如下条件的,免于行政处罚。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改装车辆的行为轻微,能够当场恢复原状,且不影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
4.按执法部门要求整改并恢复原状的;
5.未因改装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6.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
二、使用擅自改装的道路货运车辆从事道路运输货运经营活动的案件
(一)准确认定违法事实
1.准确认定当事人。
当事人是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是“使用者”而不是“改装者”。
2.准确判定“改装”、“擅自改装”、“改装客体”、“使用改装车辆从事的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等执法工作要求,与前文“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件的道路货运车辆从事道路运输货运经营活动的案件”所列相同。
(二)审慎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全面调查收集证据、禁止违规收取费用、依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落实首违不罚等执法工作要求,与前文“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件的道路货运车辆从事道路运输货运经营活动的案件”所列相同。
(三)准确适用法律依据
违法事实适用《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规定。处罚决定适用该《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的规定。
目前,交通运输部正在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进行修正。在执行中请关注修正决定发布情况,及时调整适用依据。
三、其他工作要求
(一)准确适用自由裁量权
违规行为不满足免于行政处罚适用条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省厅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二)及时抄告违法情况
执法部门对违规行为在依法责令改正、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轻微免罚后,应当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等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抄告配发该车辆营运证件的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抄告函式样见附件)。
(三)加强擅自改装行为的源头管控
执法部门要对辖区机动车维修者开展“双随机一公开”为主的监管,对发现擅自改装货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四)废止相关文件
原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运政执法的紧急通知》(冀运发明电〔2017〕11号)《关于立即停止执行交公路发〔2006〕158号文件的通知》(冀运发明电〔2018〕15号)予以废止。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抄告XXXXXXX车辆违法信息的函(式样)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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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查处与擅自改装货运车辆有关案件的指导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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