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员管理办法
(2012年2月22日中仓协字(2012)14号文发布)
(2016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中国仓储服务质量评鉴工作,根据国家标准《通用仓库等级》(GB/T21072)和《中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办法》、国家标准《仓储服务质 量要求》(GB/T27071)和《中国仓储服务质量评鉴办法》, 就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和仓储服务质量评鉴工作中评审员的 具体工作与评审员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仓库等级评定和仓储服务质量评鉴工作的 需要,全国各地区性评定机构应设立评定办公室,每个评定 办公室聘请评审员人数不少于 5 名,其中至少有 1 名高级评审员,各评定办公室本身的评审员人数不少于2名。
第三条 评审员接受地区评定办公室、中仓评定(鉴)办公室管理。最终管理权归中仓评定(鉴)办公室管理并备案。
第二章评审人员资质管理
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评审员分为高级评审员和评审员两个级别,高级评审员通过考核后可以在评审工作中担任评审组长职务,并负责评审工作中的现场组织工作和领导工作。有一票否决的权利和向参评企业现场解释和沟通的义务。
第四条 高级评审员须参加通用仓库等级评审和仓储服务质量评鉴工作三年以上,并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有大学以上学历;
2、从事仓储相关工作十年以上;
3、在协会中担任副秘书长职务以上;
第五条 评审员需满足以下其中两项条件
1、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
2、从事仓储相关工作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3、从事过企业管理制度制定或现场审核工作。
第六条 评审员采取自愿申请或地区性评定机构推荐的方式报名,填写评审员登记表,经地区性评定机构审核后,报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评审员须参加由中仓评定(鉴)办组织的培 训,经考试合格后,由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颁发评审员资格证书方 可参加评审工作。
第七条 评审员先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学习现场评审工作 的相关事宜,不对现场评审工作和参评企业发表意见。经过 观察员身份现场评审实践后可以正式参加以后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高级评审员、评审员的资格有效期为一年,如果继续担任高级评审员、评审员的需要每年 12 月进行评审 员年检注册,对于上一年出现问题的高级评审员、评审员不予注册。取得年检注册的评审员第二年继续担任评审员工作。
第三章 评审人员职责
第九条 评审员在中仓评定(鉴)办和地区性评定办公室的组织下,进行通用仓库等级评定、仓储服务质量评鉴的现场评审工作,编写、提交评审报告。现场评审程序见《中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办法》第十一条和《中国仓库服务质量评鉴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条 评审员在进行通用仓库等级评定、仓储服务评 鉴的现场评审工作时,须遵守《中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 守则》和《中国仓储服务质量评鉴工作守则》。
第四章 评审员费用
第十一条 评审员评审补助由中仓评定(鉴)办或地区性评定办公室从收取的评审费用中支付,支付标准为评审员每人每个企业或库区200元,评审组长300元。
第十二条 评审员差旅费由申报企业实报实销。
第五章 评审人员自律
第十三条 回避制度。须遵守《中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办法》第十八条和《中国仓储服务质量评鉴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评审员的违规处理。按照《中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办法》第十二条和《中国仓储服务质量评鉴办法》第 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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